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梯子的运用

发布时间:2012-09-20 00:00:00

9.3 梯 子 

9.3.1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作业 。梯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、维护及修理。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。 

9.3.2 梯子的制作: 

1 应轻便、坚固,用优质材料制成。 

2 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。 

3 横档间距为30cm,不得有缺档。横档应用榫头嵌入。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50cm。 

4 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。长度超过3m时,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。 

5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。 

9.3.3 梯子的使用: 

1 搁置稳固,与地面的夹角以60°为宜。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,顶端应与构筑物靠牢。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,应有防陷、防侧倾的措施。 

2 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;在梯子上作业应备工具袋。 

3 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,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。 

4 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。如必须接长时,应连接牢固并加设支撑。 

5 梯子严禁搁置在悬挂式吊架上。 

6 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,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。在梯子上作业时,应有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。 

7 在通道上使用时,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。 

8 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,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。 

9 梯子上有人时,严禁移动梯子。 

10 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,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。 

11 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。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,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。 

9.3.4 钢筋爬梯的制作与使用: 

1 钢筋采用Q235钢,直径由计算确定,但不得小于12mm。 

2 挂钩应无伤痕、无裂口,横档应焊接牢固。使用时,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筑物上。 

3 梯身每隔3m应设一道长15cm的撑框。长度超过10m的爬梯,中间每隔5m应与构筑物绑牢。 

4 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。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。 

5 钢筋爬梯必须与攀登自锁器配合使用。 

10 起重与运输 

10.1 起 重 作 业 

10.1.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,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: 

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%及以上。 

2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。 

3 起吊精密物件、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。 

4 爆炸品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。 

5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。 

10.1.2 起吊物应绑挂牢固。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,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,不得偏拉斜吊。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。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。 

10.1.3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,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。 

10.1.4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: 

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。 

2 在抬吊过程中,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,升降、行走应保持同步;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%的额定能力。 

10.1.5 有主、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,主、副钩不得同时开动。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,并应遵守本标准10.1.4的规定。 

10.1.6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;吊件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,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。 

10.1.7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。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,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。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,严禁降低起重臂。 

10.1.8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;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。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,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。 

10.1.9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,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。 

10.1.10 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,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。 

10.1.11 不明重量、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。 

10.1.12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,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,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,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。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。 

10.1.13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、管道以及脚手架、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;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,应经核算;利用构筑物时,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。 

10.1.14 遇大雪、大雾、雷雨等恶劣气候,或因夜间照明不足, 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、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,不得进行起重作业。 

10.1.15 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,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 ;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,不得进行起吊作业。 

10.2 起 重 机 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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